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绩效管理体系建设咨询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本章除“法规适用”外,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的规定,分别以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了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对此,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74号令关于供应商的邀请与22号文第二十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矛盾,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之规则,不得再采用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
问题引出
22号文施行后,还能采用“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吗?
专家点评
74号令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前出台的制度。22号文于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是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精神的体现。二者出台的环境不一样,而且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74号令还在修订中,二者的规定在理念上有差别在所难免。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上讲,看似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或询价,虽然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但是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因为该规定直接导致了在非招标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不公平竞争,一些市场主体未经公平竞争即丧失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但是,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74号令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提出,“非招标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强调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即可,且无须向其他未被选择的供应商作出解释,这是法律赋予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权利”。因此,还可以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74号令是部长令,属于部门规章,22号文是规范性文件,74号令的法律效力高于22号文。二者的规定应当以74号令的规定为准。因此,本案例中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但是,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除特殊情形外,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这样既符合74号令的规定,也不违反22号文的规定。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崔卫卫)